遼陽市宏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遼宏檢一部刑訴〔2020〕98號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1004199510******,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遼陽市宏偉區(qū)**村**組**號,現住遼陽市**小區(qū)**棟**單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遼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遼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時20分許,被告人尹某某醉酒駕駛遼G9****號小型轎車,沿宏偉區(qū)遼莊線由南向北行駛至金玉蝸牛養(yǎng)殖合作社門前,與被害人沈某某駕駛的一輛兩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致被害人沈某某當場死亡。經檢驗,被告人尹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83.46mg/100ml。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尹某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沈某某無責任。經遼陽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沈某某系因顱腦損傷而死亡。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尹某某撥打“120”及“122”報警,積極配合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尹某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議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駕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死亡證明、和解協議、收條、諒解書;
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
3.鑒定意見:遼陽襄平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遼陽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沈陽市汽車事故鑒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筆錄附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尹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尹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宏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洪鴻
檢察官助理:仵思思
(院?。?/span>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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