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楚市檢刑檢二刑訴〔2020〕76號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3011966********,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住楚雄市**村委會**屯**組**號,無前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楚雄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2日21時50分,被告人尹某某飲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電動正三輪輕便摩托車行駛至楚雄市**路與**路交叉路口處與向某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二輪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現(xiàn)場對被告人尹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后將其帶到楚雄州人民醫(yī)院抽取靜脈血液兩份用于酒精含量檢測。經(jīng)楚雄錦潤司法鑒定中心檢驗,被告人尹某某靜脈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238.49mg/100ml,已達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經(jīng)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認定,被告人尹某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向某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現(xiàn)場照片、辨認筆錄、鑒定意見等證據(jù)在案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黎江榮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谄渥∷兀娫挘?398708****。
2.刑事偵查卷宗壹冊、光盤壹張、《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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