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隆檢一部刑訴〔2020〕51號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8251981********,漢族,小學文化,農民,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縣,住隆化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隆化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3月5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隆化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分別于2020年6月10日、同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16時許,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駕駛冀HJ****號“長安”牌小型客車由**鎮(zhèn)**村行駛至**村路口欲駛入**村街里時,與在該路口進行防疫檢查工作的劉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用拳頭杵了劉某某幾下,還用其頭部撞劉某某的頭部,報警后,經對尹某某身體提取的血液進行酒精含量鑒定,結果為:162.2mg/100ml,屬于醉酒。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2.證人證言;3.書證;4現(xiàn)場照片;5.鑒定意見;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尹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請依法判處。
此致
隆化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蔡向東
(院?。?/span>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處所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以一冊八十八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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