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14時39分許,被告人尹某某在延吉市公安局北山派出所值班室內接受輔警核實身份時,用腳踢輔警襠部的方式妨害公務。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員基本信息、抓獲經過、破案經過、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延吉市醫(yī)院門診病歷、違法犯罪查詢記錄、在職證明、情況說明;
2、證人證言:證人鮑某某、孟某某、李某某、張某某民、晏某某、于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視頻資料:執(zhí)法記錄儀、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尹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于淼
(院?。?/span>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現(xiàn)在吉林省汪清縣**鎮(zhèn)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光盤5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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