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東??h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一部刑訴〔2020〕427號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7221965********,漢族,高中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東??h,現(xiàn)住東??h**街道**路**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東??h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東??h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單位、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于2013年至2015年期間,通過虛報水稻、小麥種植面積2710畝,多次騙取國家水稻直補和農(nóng)作物良種補貼資金共計12.195萬元。
被告人尹某某主動到案后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退出違法所得22.14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照片及戶籍信息、發(fā)破案及到案經(jīng)過、東??h安峰山水庫管理所2012年至2015年農(nóng)作物良種補貼面積到戶清冊、糧食(水稻)直補、農(nóng)資綜合補貼面積到戶清冊、安峰山水庫灘涂開發(fā)承包協(xié)議書、尹某某向東海縣財政局繳款憑證等書證;
2.證人馬某甲、蔣某某、馬某乙、歐某某、陳某某、朱某某、宋某某、翟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騙取國家補貼,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尹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尹某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東??h人民法院
檢察官:韓連吉
助理檢察員:王歡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谧∷?lián)系電話:138051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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