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尹某某接受被害人王某某和梁某甲親屬的請托,以能幫助涉嫌犯罪已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的王某某和梁某甲辦理緩刑事宜,收受了王某某嫂子聶某某送其的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尹某某明知自己沒有能力辦理上述事宜,還謊稱能夠辦理以此詐騙被害人人民幣三萬元。
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經富某某公安局電話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機關。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現(xiàn)實表現(xiàn)、收據及返還清單、認罪認罰告知書、承諾書、建議書等;
2.證人聶某某、梁某乙的證言;
3.被害人王某某、梁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視聽資料。
被告人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坦白,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尹某某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均認罪認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并且已全部返還贓款,建議對被告人尹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5000元,并判處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富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新芝
附: 1.被告人現(xiàn)在住所候審。
2.案卷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span>
本起訴書依據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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