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萬州檢刑訴〔2020〕Z455號
被告人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22211965********,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農(nóng),戶籍地重慶市萬州區(qū)**鎮(zhèn)**村**組**號,住址同戶籍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重慶市萬州區(qū)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重慶市萬州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傍晚,被告人屈某某飲酒后持E型駕駛證駕駛渝FF****二輪摩托車,從重慶市萬州區(qū)余家鎮(zhèn)場鎮(zhèn)五一街出發(fā),行駛至余家鎮(zhèn)五一村4組(小地名:郭田壩)路段時,發(fā)生車輛撞上路邊防護樁屈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民警處警時發(fā)現(xiàn)屈某某酒后駕車,遂依法提取屈某某靜脈血樣備檢。經(jīng)交巡警部門認定,屈某某承擔前述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屈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為176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屈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經(jīng)過。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送檢血液樣本封裝情況反饋表、抓獲經(jīng)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駕駛?cè)思皺C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常住人口信息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譚某某、徐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重慶市渝東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毒物檢驗報告書》(渝東司鑒中心[2020]乙醇檢字第255號)。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屈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屈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屈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屈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余繼清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屈某某現(xiàn)在重慶市萬州區(qū)**鎮(zhèn)**村**組**號家中候?qū)?,?lián)系電話1822376****。
2.偵查卷宗2冊,提取血樣視頻光盤及電子卷宗光盤各1張、情況說明1份。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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