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303271980********,漢族,小學文化,住浙江省蒼南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蒼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蒼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屠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屠某某在蒼南縣靈溪鎮(zhèn)麗灣村252號自己家開設六合彩投注點,接受方某乙、方方某丙、方某甲、方某丁、張某某、林某某等人六合彩投注后轉(zhuǎn)投于上家屠愛麗(另案處理)。經(jīng)查明,被告人屠某某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額累計人民幣達412024.1元,獲利3000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手機一只;
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發(fā)還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微信交易明細、身份信息;
3.證人證言:證人方某乙、方某甲、方某丙、方某丁、張某某、林某某的證言及歸案經(jīng)過;
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屠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檢查筆錄、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屠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屠某某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屠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夏紫云
附:
1.被告人屠某某現(xiàn)羈押于蒼南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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