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h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刑訴〔2020〕285號
被告人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2261977********,漢族,文化程度大學,務工,住浙江省寧海縣**街道**村**號。2018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寧??h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尤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2261976********,漢族,文化程度大專,務工,住浙江省寧??h**鎮(zhèn)**村**號。2018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寧??h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2261993********,漢族,文化程度大學,務工,住浙江省寧??h**鎮(zhèn)**村**號。2018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寧??h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尤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2261976********,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務工,住浙江省寧海縣**街道**村**號。2018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寧海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h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屠某某、尤某甲、陳某甲、尤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寧海縣公安局補充偵查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7月20日,**(上海)有限公司寧海分公司注冊成立,營業(yè)場所為寧??h**街道**號。后該分公司負責人被告人屠某某、團隊經(jīng)理被告人尤某甲及業(yè)務員尤某乙、陳某甲等人在明知未經(jīng)依法批準的情況下,通過打電話等方式公開宣傳且承諾還本付息,以借款投資為名誘使50余人匯款,為**(上海)有限公司非法吸收資金人民幣841.3萬元。其中,被告人尤某甲團隊(被告人尤某甲、尤某乙、陳某甲等人)吸攬46人,共計人民幣782.3萬元:被告人尤某甲吸攬23人,共計人民幣388.4萬元;被告人尤某乙吸攬17人,共計人民幣200.3萬元;被告人陳某甲吸攬6人,共計人民幣193.6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分公司登記基本情況表、社保證明及勞動合同、人口信息等;
2、證人尤某丙、陳某乙等人的證言;
3、王建閔及被告人屠某某、尤某甲、陳某甲、尤某乙的供述和辯解;
4、辨認筆錄及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屠某某、尤某甲、陳某甲、尤某乙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屠某某、尤某甲、陳某甲、尤某乙均系從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寧??h人民法院
檢?察?員:蔣思坤?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屠某某、尤某甲、陳某甲、尤某乙現(xiàn)取保候審在寧海;
2、本案案卷十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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