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慈檢刑訴〔2020〕52號
被告人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2821984********,漢族,文化程度初中,農(nóng)民,住慈溪市**鎮(zhèn)**村**。因本案于2020年2月1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并已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岑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7時20許,被告人岑某某飲酒后駕駛浙B1****號小型轎車,沿慈溪市勝山鎮(zhèn)勝山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勝山大道140號地方處時,與由胡某某駕駛的電瓶三輪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受傷、二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岑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時疏忽大意,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法醫(yī)學鑒定,胡某某外傷致腦挫傷,此傷構(gòu)成輕傷一級;外傷致肋骨骨折6處以上,此傷構(gòu)成輕傷一級;外傷致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此傷構(gòu)成輕傷二級。經(jīng)檢測,被告人岑某某的呼吸酒精含量為139mg/100ml;經(jīng)理化檢驗鑒定,其血液中即時乙醇濃度為155mg/100ml,屬醉酒狀態(tài)。
到案后,被告人岑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接警單詳情、歸案經(jīng)過、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保險單、車輛情況說明、現(xiàn)場照片、呼吸測試酒精含量記錄表、抽血照片、提取血樣登記表、病例資料、情況說明、認罪認罰情況記錄表及從寬處理建議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人口信息等;
2.證人徐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檢驗報告;
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查獲視頻、抽血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岑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岑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岑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靜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現(xiàn)在慈溪市逍林鎮(zhèn)水云浦某某張某某居所候?qū)彛?lián)系電話:1395823****)。
2.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3.量刑建議書叁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