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固檢一部刑訴〔2020〕2028號
被告人岳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130261959********,漢族,初中畢業(yè),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縣**鎮(zhèn)**村,住固始縣**鎮(zhèn)**路。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jīng)固始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固始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岳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7時許,在固始縣**鎮(zhèn)**院大門對面,被告人岳某甲所經(jīng)營的“**超市”門前,被害人程某某與被告人岳某甲因偶發(fā)鄰里矛盾,發(fā)生爭吵,后演變?yōu)橹w沖突,岳某甲用拳擊打程某某鼻部,致其雙側(cè)鼻骨骨折,經(jīng)鑒定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案發(fā)后,岳某甲電話報警,2020年7月19日,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證明、諒解書、收條等;2.證人證言:證人陶某某、謝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陳某某、盛某某、岳某乙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固始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岳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岳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岳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系初犯和偶犯,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岳某甲有期徒刑八個月,如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并建議你院適用速裁程序。
此致
固始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丁??瑞
檢察官助理:張??遠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岳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第1冊79頁,第2冊20頁,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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