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龍馬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瀘龍檢訴刑訴〔2019〕368號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1251983********,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關縣**鎮(zhèn)**組**號,住瀘州市龍馬潭區(qū)長樂街**段**號**棟**單元**樓**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瀘州市公安局龍馬潭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瀘州市公安局龍馬潭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以及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岳某某通過網(wǎng)絡認識被害人張某某。2019年3月開始,被告人岳某某通過編造投資汽車美容店、生病治療需要錢等理由,以及冒充他人借錢為岳某某治病等借口,騙取被害人張某某44萬余元,用于網(wǎng)絡賭博和個人消費。2019年8月30日,瀘州市公安局龍馬潭區(qū)分局民警在宜賓市西客運站將岳某某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電子數(shù)據(jù);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岳某某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數(shù)額巨大的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岳某某將詐騙所得用于網(wǎng)絡賭博,并沒有退賠被害人,可以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岳某某犯罪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7-8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瀘州市龍馬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靈燕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押于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涉案款物沒有追回。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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