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龍檢刑訴〔2020〕3382號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822199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縣**鎮(zhèn)**村**組**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126199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樂山市夾江縣**街道**社區(qū)居民**組**號。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販賣毒品罪,經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決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販賣毒品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9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崔某某、徐某某販賣毒品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崔某某與被告人徐某某商議合伙販賣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由崔某某負責聯系買家和賣家,徐某某負責收貨和發(fā)貨,所得收益兩人平分。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崔某某通過QQ聯系賣家“古**”(身份信息不詳,另案處理),以4450元人民幣的價格購買了一批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被告人徐某某在四川夾江收貨后,分別于2020年6月中旬將部分止咳水寄給崔某某聯系的江蘇買家,于2020年6月18日將40瓶立健亭牌止咳水(共4800毫升)寄給深圳市龍崗區(qū)**街道**酒店的買家李某某,李某某于6月22日通過微信將毒資4100元人民幣轉給崔某某。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崔某某通過快遞補寄了自己調制的4瓶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共480毫升)給李某某。
2020年7月25日10時許,公安民警在四川省**高鐵站負一樓樓梯口附近將被告人崔某某抓獲歸案。2020年8月5日9時許,公安民警在四川省樂山市夾江縣**鎮(zhèn)**路**號**棟**單元**樓**號將被告人徐某某抓獲歸案。
經鑒定,從李某某處繳獲的止咳水中均檢出可待因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止咳水;2.書證:公安機關出示的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人口信息、違法犯罪經歷比對報告、聊天記錄、扣押清單、情況說明等;3.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崔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檢驗報告;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勘驗、檢查、辨認。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崔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被告人徐某某無視國法,結伙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曉倩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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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徐某某現羈押于龍崗區(qū)看守所。
2.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量刑建議書八份、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3.案卷四冊、涉案手機三部,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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