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界檢刑訴〔2020〕92號
被告人崔某某,乳名“某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12041964********,漢族,文盲,?安徽省潁泉區(qū)人,住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鎮(zhèn)**行政村**莊**號。被告人崔某某曾因犯盜竊罪,于1989年9月16日被阜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因犯盜竊罪,于2002年10月21日被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五千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乳名“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1011976********,漢族,文盲,安徽省潁泉區(qū)人,住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行政村**莊**號。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盜竊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14年9月4日被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已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3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到界首市**鎮(zhèn)***行政村,利用事先準備的鋼筋棍在墻上打洞,進入張某甲家院內,盜竊兩只山羊,經界首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的兩只山羊共價值1120元。
2、2013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到界首市**鎮(zhèn)***行政村,通過翻墻入院的方式進入張某乙家院內,盜竊一只波爾山羊,經界首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的山羊價值221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界首公安局制作和調取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等書證;
2.被害人張某甲、張某乙、陳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的鑒定書;
5.界首市價格認證中心制作的價格認定結論書;
6.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現場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崔某某系入室盜竊可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具有退贓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崔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建議使用簡易程序審理;被告人李某某系入室盜竊可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建議使用簡易程序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徐作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現羈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163頁,補充材料1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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