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寧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公訴刑訴〔2020〕79號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524196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江西省撫州市南豐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寧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10月1日被寧都縣公安局逮捕,于同年11月1日被寧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寧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5時許,被告人崔某某駕駛贛******號小型普通客車(車載盧某某、劉某某、吳某某、黃某甲、黃某乙、文某)從寧都縣翠微峰景區(qū)出發(fā)前往寧都縣城,當行駛至外環(huán)路翠微峰路口路段由西往北轉(zhuǎn)彎時,不慎與沿外環(huán)路由北往南由朱某某駕駛的蘇******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文某、黃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吳某某、黃某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寧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崔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朱某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文某、黃某某、吳某某、黃某某不負此次事故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崔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肇事經(jīng)過,并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歸案情況說明、諒解書等;2.證人朱某某、盧某某時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現(xiàn)場勘驗筆錄;5.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崔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未安全駕駛機動車致兩人死亡、兩人受傷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崔某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寧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溫新格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電話?86794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