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刑檢刑訴〔2020〕230號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30281970********,漢族,中共黨員,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縣**街**號,住安平縣**街**號,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安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安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0時59分,犯罪嫌疑人崔某某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冀T*****黑色大眾牌轎車從安平縣西馬路錫盟生態(tài)涮園到幸福家園小區(qū),行駛至安平縣為民街上東壹號小區(qū)路段時,被聯(lián)合檢查的巡警大隊與交警大隊查獲。經(jīng)衡水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崔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51.4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犯罪嫌疑人供述、發(fā)破案經(jīng)過、查獲經(jīng)過、檢驗報告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崔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崔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罰金四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平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官:趙 霞
檢察官助理:劉盼盼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住安平縣**街**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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