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壽檢一部刑訴〔2020〕231號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7231963********,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山東省壽光市**鎮(zhèn)**村**號。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壽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3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壽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3月31日15時17分許,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駕駛魯******紅色福田五星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壽光市稻田鎮(zhèn)鄉(xiāng)路由南向北行駛至308國道與稻田鎮(zhèn)崔嶺西村村后路口處時,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被民警查獲。經檢驗,崔某某靜脈血中乙醇成分含量為177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賠償被害人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被害人陳述;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崔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應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綜合全案法定、酌定量刑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崔某某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奚東鋒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于壽光市**鎮(zhèn)**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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