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張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張檢一部刑訴〔2020〕626號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3031986********,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個體經(jīng)營,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qū)**街道**村**號,現(xiàn)住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qū)**街道**小區(qū)**號樓**單元**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22時50分許,被告人崔某某飲酒后駕駛魯******號小型轎車順淄博市張店區(qū)山泉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坤升集團以南約一百米處時,與孫某某駕駛的同向行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使車輛受損,孫某某受傷,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被告人崔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被告人崔某某的血液檢材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97.28mg/100ml。案發(fā)后,被告人崔某某已賠償孫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45000元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淄博仲裁委員會調(diào)解書復(fù)印件、刑事諒解書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孫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4.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檢驗報告;5.視聽資料:執(zhí)法記錄儀拍攝視頻;6.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7.其他材料:抓獲經(jīng)過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崔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崔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其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應(yīng)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崔某某拘役四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葉青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現(xiàn)在家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82頁,光盤1張。
_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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