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沁檢一部刑訴〔2020〕610號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822196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博愛縣,住博愛縣**鎮(zhèn)**村**街**號。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經沁陽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沁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經沁陽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0月1日被沁陽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沁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0時許,被告人崔某某在沁陽市**辦事處**村駕駛收割機為吳某某家收割玉米時,?在未核實收割田地界限、玉米地是否有人的情況下進地收割,將在自家地里收玉米的張某某碾壓致死。經鑒定,張某某系碾壓致嚴重顱腦損傷并心、肺、肝破裂大出血死亡。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崔某某到沁陽市公安局懷慶派出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過等書證;2.證人吳某某、尹某某等的證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張某某死因鑒定書、法庭科學DNA鑒定書;5.現場勘驗筆錄;6.?訊問同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崔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因過失而致人死亡,情節(jié)較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崔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崔某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沁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玥言
檢察官助理:張丹丹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現羈押于沁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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