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并萬檢刑刑訴〔2020〕285號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404311993********,漢族,群眾,大學??莆幕潭龋瑐€體,戶籍地山西省沁源縣**鎮(zhèn)**村**街**號,現(xiàn)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qū)**巷**小區(qū)**號樓**室。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太原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以并檢二部交訴(2020)382號交辦案件通知書移交太原市萬柏林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辦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凌晨2時左右,被告人左某某在本市萬柏林區(qū)**灣附近飯店吃飯并飲酒,當日3時左右,被告人左某某駕駛晉A1****號小型面包車從吃飯地點出發(fā),行駛至萬柏林區(qū)**街河澇灣附近時被執(zhí)勤交警當場查獲。經(jīng)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檢驗報告(并公交檢酒字2019第1836號)檢驗,被告人左某某血樣檢材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107.18mg/100ml。
被告人左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被傳喚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左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查獲經(jīng)過、人口信息、陳述材料、呼氣檢測結(jié)果等書證;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左某某的訊問筆錄等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理化檢驗報告(并公交檢酒字2019第1836號);4.視聽資料:案發(fā)現(xiàn)場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左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左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左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太原市萬柏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黨沖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52341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
3.量刑建議書壹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5.?視頻光盤壹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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