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康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康檢院一部刑訴〔2020〕50號
被告人左某某,曾用名左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6251998********,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甘肅省隴南市康縣,住甘肅省隴南市康縣**鎮(zhèn)**村**社,無前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康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1時許,被告人左某某與張某某、魏某某、梁某某等人在康縣**農家樂吃飯、喝酒,期間左某某喝了一些白酒,酒后后駕駛摩托車(甘K*****)前往家中,行駛至G345線2267km+260m處(康縣城關鎮(zhèn)西關加油站上方),摩托車撞在道路右側圍墻上,造成左某某受傷,摩托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悼h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到達現(xiàn)場,將左某某帶至康縣第一人民醫(yī)院提取了血液,經甘肅隴維司法鑒定所鑒定:左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平均值為176.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4.勘驗筆錄;5.鑒定意見;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左某某醉酒、無駕駛資格證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兩高、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左某某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并造成交通事故,應當從重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康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蓓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1冊(內附光盤3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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