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北檢刑訴〔2020〕Z1205號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42201199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區(qū)**鄉(xiāng)**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經本院批準,2020年11月5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左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0月20日17時許,被告人左某某在重慶市江北區(qū)觀音橋沙漏網咖內,趁被害人陳某某不備之際,將其放在座位桌子上的一部價值7352元的蘋果11pro max型手機盜走,后在江北區(qū)北城天街沃爾瑪超市外以1300元的價格銷贓。
2020年10月20日,被害人陳某某發(fā)現手機被盜后報警。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左某某被抓獲歸案。左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十張百元面值的人民幣、一部蘋果11pro max型手機等物證;
2.戶籍信息、抓獲經過、購機憑證、價格認定結論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指認手機照片、指認贓款照片等書證;?
3.證人孫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提取筆錄、辨認筆錄、指認現場筆錄等;
7.現場監(jiān)控視頻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左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公安機關將涉案手機扣押后發(fā)還被害人。
本院認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價值人民幣7352元的手機,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左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崔建山
檢察官助理??朱仙珍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現羈押于重慶市江北區(qū)看守所;
2.偵查卷宗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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