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蒸檢公訴刑訴〔2020〕67號
被告人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4211979********,漢族,初中文化,現(xiàn)住戶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陽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12月27日被衡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衡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6時許,被告人席某某無證駕駛湘******小轎車沿著S336線(原S315線)由東往西行駛,途徑****門前路段時被衡陽縣公安局民警攔截,當場對其呼救酒精測試結果為132mg/100ml,遂將其帶至衡陽縣人民醫(yī)院抽取血樣。經(jīng)檢測,被告人席某某血液內酒精含量為109.71mg/100ml。被告人席某某的行為屬于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被告人席某某的到案經(jīng)過、戶籍資料、呼氣酒精測試結果單及抽血登記表等書證;2.鑒定意見;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席某某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席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衡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惠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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