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東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東檢公訴刑訴〔2019〕234號
被告人席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11221992********,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和現住地均為湖南省永州市東安縣**鎮(zhèn)**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東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由東安縣檢察院批準逮捕,于同日被東安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東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晚上被告人席某某潛入東安縣一中3棟學生宿舍,并在空置的宿舍內住宿一晚。2019年8月12日14許,被告人席某某竄至2棟宿舍的三、四、五樓盜竊食物充饑和學生財物,共盜竊現金2600元許和手機三臺,并將其中一臺手機以500元的價格賣給當鋪,經東安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的三臺手機價值共計人民幣13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份和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被告人席某某的戶籍資料及到案經過;2.證人證言:證人彭某某、陶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唐某某、王某甲、楊某某、賓某某、李某某、王某乙、賀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東安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東價認定[2019]135號價格認定結論書;6.現場勘驗、現場照片及辨認筆錄:現場勘驗筆錄一份、現場圖一份、現場照片二組、辨認筆錄一份;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光盤兩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東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蔣瑤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現羈押在東安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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