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朝檢刑檢刑訴〔2019〕517號
被告人常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202211984********,漢族,初中文化,原某某十一店店長,戶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縣**派出所管內,現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qū)**街道**廠宿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于2018年10月12日被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本院批準,于2018年11月15日由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齊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207231993********,漢族,小學文化,原某某十一店員工,戶籍所在地:吉林省乾安縣**派出所**鎮(zhèn)**街**委,現住吉林省長春市經開區(qū)**街。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于2018年11月1日被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qū)分局取保候審,本院于2019年1月8日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常某某、齊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8日一次延長了審查起訴期限15日,于2019年2月23日一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2019年3月23日補查重報;本院2019年4月23日二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于2019年5月8日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2019年6月8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于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期間,被告人常某某、齊某某在長春市朝陽區(qū)**路與**街交匯附近的**保健食品店(某某十一店,后來改名為朝陽區(qū)**生活用品店),伙同劉某某,曹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卜某某(另案處理),以經營保健品為名,采取投資給高額回報的方式,吸收不特定人員的資金。經審查,現有證據證實非法吸收陳某某等7人的投資款共計人民幣2,650,944元,造成實際損失1,235,60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到案經過、常住人口數據查詢詳細信息、指認長春十一店地點照片、投資及返利明細表、房屋租賃合同等;
2.證人證言:投資人宋某某、張某甲、張某乙、李某乙、李某丙等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常某某、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常某某、齊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被告人齊某某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常某某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呂金明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現被羈押于長春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齊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卷宗4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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