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薌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薌檢公刑訴〔2019〕9號
被告人莊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506271987********,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出生地福建省南靖縣,戶籍地福建省南靖縣**鎮(zhèn)**村**樓**號**幢**室,現(xiàn)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2019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23231990********,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出生地江西省玉山縣,戶籍地江西省上饒市玉山縣**街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2019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莊某甲、徐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補充偵查一次(自2018年11月23日至12月17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莊某甲設立**公司并擔任法人代表,并租用漳州市薌城區(qū)**路**大廈**室作為辦公場所開展小額網(wǎng)絡借貸業(yè)務以賺取高額利息。被告人莊某甲成立催討組負責催討欠款及高額利息,并雇請被告人徐某某管理催討組成員舒某某、莊某乙、尹某甲等人(均另案處理)。上述催討組成員采用連續(xù)撥打騷擾電話、用微信進行辱罵并發(fā)送恐怖血腥的PS圖片等方法對逾期客戶及親屬、朋友進行滋擾以追討本金及高額利息,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至7月,被告人莊某甲、被告人徐某某授意催討組成員舒某某多次采用發(fā)送辱罵短信、微信、撥打騷擾電話、制作并發(fā)送恐怖圖片、用“呼死你”軟件進行電話騷擾等方式滋擾被害人劉某某及其家人、朋友,以催討本金及高額利息,嚴重影響被害人劉某某及其家人、朋友的正常工作、生活。
2.2018年7月初至7月19日,被告人莊某甲、被告人徐某某授意催討組成員莊某乙多次采用發(fā)送辱罵短信、微信、撥打騷擾電話、制作并發(fā)送恐怖圖片、用“呼死你”軟件進行電話騷擾等方式滋擾被害人何某某及其家人、朋友,以催討本金及高額利息,嚴重影響被害人何某某及其家人、朋友的正常工作、生活。
3.2018年7月初至7月19日,被告人莊某甲、被告人徐某某授意催討組成員尹某甲多次采用發(fā)送辱罵短信、微信、撥打騷擾電話、制作并發(fā)送恐怖圖片、用“呼死你”軟件進行電話騷擾等方式滋擾被害人焦某某及其家人、朋友,以催討本金及高額利息,嚴重影響被害人焦某某及其家人、朋友的正常工作、生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舒某某、莊某乙、尹某甲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劉某某、何某某、焦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莊某甲、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勘驗、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莊某甲、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莊某甲、徐某某利用信息網(wǎng)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莊某甲、徐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規(guī)定,均系主犯。被告人莊某甲、徐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薌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韓艷紅
代理檢察員:吳鵬宇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莊某甲現(xiàn)居住于福建省南靖縣**鎮(zhèn)**村**樓**號**幢**室;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居住于江西省上饒市玉山縣**街鎮(zhèn)**村**號。
2、起訴卷宗肆冊共515頁。
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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