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廬陽檢刑訴〔2020〕61號
被告人慶某某,男,1979年2月27日,公民身份號碼3401041979********,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個體經營戶,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qū)**路**號**幢**室。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6日經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慶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慶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區(qū)五里廟附近經營二手電動車期間認識了宋某某(另處)。慶某某在明知宋某某向其銷贓的車輛是盜竊所得,仍然積極收購,并且將易于倒賣的電動車照片發(fā)給宋某某,授意其去盜竊。具體事實如下:
1.2020年4月19日2時許,宋某某在合肥市瑤海區(qū)**路**號**大院**棟樓下,將被害人胡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輛黑色路基亞牌“尚領二代”電動車(鑒定價值人民幣2160元)盜走,以人民幣1100元價格銷贓給被告人慶某某。
2.2020年4月19日5時許,宋某某在合肥市廬陽區(qū)**路**號**棟樓下,將被害人鄭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輛紅色速派奇牌“速焰-1號”電動車(鑒定價值人民幣1680元)盜走,以人民幣680元價格銷贓給被告人慶某某。
3.2020年5月4日2時許,宋某某在合肥市廬陽區(qū)亳州路**村**棟**單元樓下,將被害人戴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輛黑色路基亞牌“加長尚領”電動車(鑒定價值人民幣1800元)盜走,以人民幣800元價格銷贓給被告人慶某某。
被害人發(fā)現(xiàn)車輛被盜后報案,2020年5月6日,公安民警將宋某某抓獲,并根據(jù)宋某某供述,在被告人慶某某經營的二手電動車店將慶某某抓獲,同時依法扣押贓物車輛三輛(其中一輛未找到失主),將其中兩輛電動車依法發(fā)還給被害人戴某某、鄭某某。案發(fā)后慶某某賠償被害人胡某某損失人民幣2200元,取得胡某某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報案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發(fā)還清單、抓獲及歸案經過、戶籍信息等書證;2.被害人戴某某、胡某某、鄭某某陳述;3.被告人慶某某供述和辯解;4.同案人員宋某某供述;5.辨認筆錄、指認筆錄及照片;6.鑒定意見;7.電子勘驗檢查筆錄及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慶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認罪認罰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本院認為,被告人慶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宋某某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564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邵躍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慶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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