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永檢檢三刑訴〔2021〕47號
被告人應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722198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家住永康市**街道**村**路**號。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0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現(xiàn)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凌晨3時30分許,被告人應某某在永康市**路飯店吃夜宵、喝酒,后駕駛浙G*****出租車從**路往**街道**村方向行駛。5時02分,當車行經(jīng)永康市松石路城西路交叉路口處時與行人黃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行人黃某某受傷及車損的交通事故。永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處警民警趕到現(xiàn)場后,經(jīng)現(xiàn)場酒精呼氣檢測,其呼出氣體酒精含量為84.4mg/100ml。同日,提取其血液送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物證檢驗,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為109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經(jīng)永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應某某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傷勢鑒定:黃某某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經(jīng)濟賠償未調(diào)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行駛證、駕駛證信息查詢、違法記錄查詢、行政處罰決定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病歷、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2.證人岑某某證言、到案經(jīng)過;
3.被告人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呼吸檢測單、鑒定委托書、永康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抽血照片;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應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上路行駛,造成一人輕傷的交通事故,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應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建議判處被告人應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F(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志元
2021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應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案卷材料以電子卷宗形式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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