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江檢一部刑訴〔2020〕3994號
被告人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6231971********,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陽市中江縣,住中江縣**鎮(zhèn)**街**號**棟**單元**樓**號,2017年6月2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中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因涉嫌犯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6日、2020年12月7日被中江縣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中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龐某某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使用速裁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4時25分許,中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巡邏至中江縣凱江一橋路段處發(fā)現(xiàn)一起交通事故,事故車輛已經(jīng)自行移動至道路邊,經(jīng)民警經(jīng)現(xiàn)場詢問了解:被告人龐某某駕駛川F*****號輕型普通貨車行駛至事故路段時車輛駛過中心隔離護欄與由陳某某駕駛的川F*****號正常行駛的小型轎車相撞,現(xiàn)場通過酒精篩查發(fā)現(xiàn)龐某某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隨后公安民警把被告人龐某某帶至中江縣中醫(yī)院進行血樣提取后并送檢,經(jīng)四川華大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所送“龐某某”血樣中乙醇濃度為220.5mg/100mL,被告人龐某某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經(jīng)中江縣公安局交通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龐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駕駛人陳某某不承擔本次事故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龐某某與陳某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陳某某的書面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3.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龐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龐某某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中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向勇
檢察官助理:楊威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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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住中江縣**鎮(zhèn)**街**號**棟**單元**樓**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量刑意見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分
5.《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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