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鹿檢一部刑訴〔2020〕3286號
被告人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3241990********,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江蘇省睢寧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彛?020年11月11日經(jīng)本院決定,于同日被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龐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龐某某在本區(qū)**街道**期**網(wǎng)吧**號機位處,趁被害人齊某某在電腦桌前睡著之際,竊走齊某某放置在電腦桌上鍵盤下方的天藍色VIVO牌Y50型號手機一部,后以人民幣850元的價格銷贓。經(jīng)鑒定,涉案手機價值人民幣1100元。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龐某某被公安人員抓獲。案發(fā)后,被告人龐某某已賠償被害人齊某某人民幣1800元并獲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身份信息、歸案經(jīng)過、微信信息、聊天記錄、轉(zhuǎn)賬記錄、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接受證據(jù)清單、諒解書、領條;
2.證人證言:證人朱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齊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
6.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人員辨認筆錄、地點辨認筆錄、搜查筆錄、刑事偵查實驗筆錄;
7.視聽資料:刑事偵查實驗視頻、監(jiān)控視頻及截圖。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龐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景龍
???檢察官助理?朱汝默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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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龐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彛?lián)系方式:1952380****;
2.?取保候?qū)彌Q定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值班律師執(zhí)業(yè)證復印件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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