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賚特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扎檢五部刑訴〔2020〕16號
被告人龐某某,男性,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2231945********,漢族,小學肄業(yè)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興安盟扎賚特旗,住扎賚特旗**鎮(zhèn)**村**屯,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扎賚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扎賚特旗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3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龐某某將其經營管理的2003年還林地內全面種植農作物;2019年龐某某將該林地按耕地承包給龐某某耕種。經扎賚特旗林業(yè)和草原局技術鑒定,涉案地塊位于**鎮(zhèn)**村10林班,其中3畝原地類灌木林、林種水土保持林、樹種杏樹、現(xiàn)狀農田。5.4畝,其中5畝原地類灌木林、樹種杏樹、現(xiàn)狀農田,剩余0.4畝為非林地;合計占用農用地8畝。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查詢、分戶圖及測繪記錄表、林權證、情況說明、退耕還林糧食補貼名冊等;
2.證人龐某甲、趙某某、姚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龐某某違法森林法規(guī),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數(shù)量較大,造成被占用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建議在2-3個月判處拘役,3000-5000元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扎賚特旗人民法院
檢察員:馬占山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住**鎮(zhèn)**村**屯,聯(lián)系電話187********,158********(其女兒)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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