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時許,被告人康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深州市保衡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村口處時,被交警當場查獲。經檢測,被告人康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為106.8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供述;2.鑒定意見;3.其他書證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康某某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康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官:張少華
檢察官助理:王紫微
附件:
1.被告人現在河北省深州市**鄉(xiāng)**村**號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電子卷宗2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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