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鄧檢一部刑訴〔2020〕467號
被告人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29301969********,漢族,文盲文化程度,務農,住河南省鄧州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8月13日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鄧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鄧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8時許,被告人康某某認為同村村民王某甲毀壞其菜園的樹芽,遂持樹棍在鄧州市都司鎮(zhèn)小河劉村歲樓寨路邊毆打王某甲。經鄧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被害人王某甲傷情為重傷二級。案發(fā)后,被告人康某某自動投案并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身份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收條,到案證明,鄧州市中心醫(yī)院診斷書等書證;2.證人牛某某、王某乙、張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陳述;4.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鄧州市公安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康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康某某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康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鄧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芳
檢察官助理:閆崢
(院?。?/span>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現(xiàn)羈押在鄧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