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漳檢一部刑訴〔2020〕38號
????被告人康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6224281965********,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甘肅省定西市漳縣,現(xiàn)住甘肅省定西市漳縣**鎮(zhèn)**村**社。無前科。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康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622428199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甘肅省定西市漳縣,現(xiàn)住甘肅省定西市漳縣**鎮(zhèn)**村**社。無前科。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康某甲在漳縣**鎮(zhèn)路松坡?lián)斓美钅衬硜G失的oppo手機一部,被告人康某甲經猜試多次密碼后,獲得開機密碼和微信支付密碼,被告人康某甲利用李某某微信零錢給被告人康某乙的手機充值500元話費,實際扣款499.50元;為其妻子楊某某手機充值200元話費,實際扣款199.80元。之后康某甲與康某乙將李某某微信綁定的農村信用社銀行卡內的5萬元充值到李某某微信零錢內,康某乙利用掃碼支付的方式將李某某微信零錢里的46913元直接轉到康某乙微信零錢內,康某乙之后又將錢提現(xiàn)到自己的銀行卡里。造成被害人李某某損失共計人民幣47612.3元人民幣。
案發(fā)后,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并主動將盜竊錢款全額退賠了被害人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手機一部;
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戶籍證明、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諒解書、微信交易賬單等書證;
3.證人證言:包某某證言;
4.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供述與辯解;
5.被害人李某某陳述;
6.指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系共同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自愿認罪,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康某甲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00元;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康某乙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甘肅省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梁鹿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989321****。
2被告人康某乙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779324****。
3.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補充材料14頁。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