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周檢一部刑訴〔2020〕188號
被告人廉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1424199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東省德州市**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山東省**縣**莊**號。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06時56分許,被告人廉某某駕駛魯******號小型轎車順魯泰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淄博大學城路口時,其車前部與正步行過馬路的被害人陳某某身體相撞,致陳某某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被害人陳某某于當日死亡;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廉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被害人陳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顱腦損傷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人口信息表等書證;證人衛(wèi)某某證言;被告人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倩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廉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家中(聯(lián)系方式:1396417****)。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_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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