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信平檢一部刑訴〔2020〕287號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31271989********,土家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縣**鎮(zhèn)**村。因犯盜竊罪,2016年9月9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八千元,2017年6月2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信陽市公安局平橋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犯罪,經(jīng)信陽市平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7月31日被信陽市公安局平橋分局逮捕。
被告人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31271990********,土家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縣**鎮(zhèn)。因犯盜竊罪,于2007年9月26日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罰金一千元,2007年10月3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信陽市公安局平橋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犯罪,經(jīng)信陽市平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7月31日被信陽市公安局平橋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陽市公安局平橋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廖某某、嚴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從輕制度,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3時10分許,被告人廖某某、嚴某某竄至信陽市平橋區(qū)**路**小區(qū)**號樓**單元,非法進入**室被害人張某甲家中盜竊現(xiàn)金1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身份證明、刑事判決書等;2、物證:錢、口罩等;3、被害人陳述:張某甲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廖某某、嚴某某供述;5、證人證言:張某乙證言。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某某、嚴某某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廖某某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信陽市平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紅梅
2020年9月14日
(此頁無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押信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冊,光盤一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量刑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
4.物證:嚴某某隨身扣押物品:現(xiàn)金人民幣一千元整、口罩一個、vivo手機一部、普通撲克牌十二張、紅色襪子一雙;
廖某某隨身扣押物品:現(xiàn)金人民幣六百九十四元、口罩一個、OPPO手機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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