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中檢二區(qū)刑訴〔2016〕444號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1424199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梅州市**縣**鎮(zhèn)**村**號。2015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7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14241995********,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梅州市**縣**鎮(zhèn)**村**。2015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7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廖某某、陳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權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2月2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自2014年9月開始,被告人廖某某、陳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其二人經營的我市東升鎮(zhèn)**商行內非法銷售盜版音像復制品。
2015年10月24日,公安人員在上述商行將被告人廖某某、陳某某抓獲歸案,并在商行內繳獲非法出版的音像復制品1341張、淫穢影碟226張。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物證、書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某某、陳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廖某某、陳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均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岳妍妍
2016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陳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冊。
3、視聽資料光盤1張。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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