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清鎮(zhèn)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清檢刑訴〔2020〕54號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7231999********,漢族,中專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貴州省清鎮(zhèn)市**號,現(xiàn)住清鎮(zhèn)市**號樓**單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清鎮(zhèn)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6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清鎮(zhèn)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貴州省清鎮(zhèn)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2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廖某某醉酒駕駛貴A****0號小型轎車從清鎮(zhèn)市中環(huán)國際沿云站路往站街方向行駛,行駛至云夢小鎮(zhèn)路段時,因酒后意識不清,與同向行駛的由劉某某騎行的電動二輪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及劉某某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發(fā)后,廖某某逃離現(xiàn)場,約10分鐘后又返回現(xiàn)場等待交警到來。經鑒定,廖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 220.2mg/100ml;劉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閉合性胸、腹腔損傷死亡;廖某某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負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1.書證:到案經過等;2.證人證言:證人葉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5.電子數(shù)據(jù)、視聽資料:軌跡視頻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致一人死亡,負全部責任,且其血液酒精含量為 220.2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清鎮(zhèn)市人民法院
檢? 察? 官:崔磊
檢察官助理:謝卓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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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廖某某現(xiàn)羈押于清鎮(zhèn)市看守所。
????2.隨案移送公安偵查卷2冊、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視頻光碟1張。
????3.證人名單見卷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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