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龍檢刑訴〔2020〕3082號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政治面貌系群眾,公民身份號碼4503241990********,漢族,大學專科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路**號**家園**,現(xiàn)住址為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街道**苑**棟**,個體戶。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深圳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08月15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認罪認罰),于2020年0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08月15日0時37分許,被告人廖某某飲酒后駕駛粵B7****號牌小型汽車在行駛至龍崗區(qū)平湖街道鳳凰大道滿庭芳門口路段時,被現(xiàn)場設卡查車的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執(zhí)勤民警對被告人廖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204mg/100ml,隨后執(zhí)勤民警將其帶至醫(yī)院抽取血樣,經鑒定血液酒精含量,結果為224.2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過、抽血告知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呼氣檢測結果、現(xiàn)場筆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情況說明、被告人身份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涉案機動車信息查詢、行車軌跡查詢等;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血液乙醇含量鑒定;4.視聽資料:查獲經過、呼氣、抽血視頻以及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廖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蔡業(y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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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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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街道**苑**棟**,聯(lián)系電話135********;保證人蒙某某,聯(lián)系電話137********。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錄像光盤1張;案件主辦預審員聯(lián)系卡及情況說明各1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6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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