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6241969********,漢族,戶籍地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被取保候?qū)?。?jīng)本院決定,2019年8月29日繼續(xù)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告訴了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21時許,被告人廖某某駕駛車牌號為“粵E75****”的二輪摩托車行至佛山市高明區(qū)**大道**酒店前路段時,被民警設(shè)卡查獲。經(jīng)鑒定,廖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168.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4.鑒定意見。
被告人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于2019年8月29日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廖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結(jié)合本案具體案情及犯罪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佛山市高明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王文婷
2019年8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廖某某被取保候?qū)?,現(xiàn)住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qū)**鎮(zhèn)**村**號,聯(lián)系電話1372858****;
2.卷宗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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