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昭陽檢一部刑訴〔2020〕729號
被告人廖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1011992********,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住昭陽區(qū)**路**小區(qū)**區(qū)**幢**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決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取保候審。廖某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8月04日,廖某某駕駛云C*****號小型轎車在昭陽區(qū)**街由西向東行駛,01時00分許當車輛行駛至昭陽區(qū)**街**號門口處時,該車右前位置與同向人行道護欄相撞,造成廖某某受傷以及隔離欄、車輛受損的傷人道路交通事故。經云南昭通恒達司法鑒定所鑒定,廖某某血樣經定性分析檢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為l45.40mg/100ml。經昭陽區(qū)交警一大隊認定廖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從重情節(jié):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從輕情節(jié):坦白、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廖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鄒毅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