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贛州市章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贛章檢二部刑訴〔2020〕455號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1011973**,漢族,小學文化,木工,出生地江西省贛州市,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贛州市章某某**,現(xiàn)住地贛州市章某某**。持E類機動車駕駛證。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贛州市公安局章貢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贛州市公安局章貢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制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19時許,被告人廖某某在贛州市章某某**親戚家吃飯,期間喝了白酒。當晚21時許,廖某某酒后贛B**二輪摩托車前往**買電飯煲,駛至**大道交叉路口,將摩托車停放在**馬路上后昏睡在摩托車旁邊。12月7日凌晨1時許,民警接到路人報警后趕到現(xiàn)場,口頭傳喚廖某某到**醫(yī)院提取血樣并封存送檢,經(jīng)鑒定,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51.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歸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材料;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在道路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贛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諶健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現(xiàn)羈押于贛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貳冊,證據(jù)目錄壹份。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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