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保競檢一部刑訴〔2020〕339號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306021988********,漢族,大專文化,群眾,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區(qū)**街**支**門**單元**號,住河北省保定市**區(qū)**街**支**門8*單?元**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8日20時10分許,被告人廖某某駕駛牌照為冀F*****白色本田牌小型轎車,沿保定市競秀區(qū)樂凱大街由南向北行駛至復興路與樂凱大街交叉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對被告人廖某某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其酒精含量為152.5毫克/100毫升。?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jù)如下:被告人廖某某供述、現(xiàn)場筆錄、白鑫證言、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廖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雯
2020年7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被取保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二冊,證據(jù)目錄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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