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贛州市贛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贛縣區(qū)檢一部刑訴〔2020〕182號
被告人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12119**********,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家住江西省贛州市贛縣區(qū)**鎮(zhèn)**村**組***號,務農。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年*月*日被贛州市贛縣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年*月**日被贛州市贛縣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贛縣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年*月**日,被害人戴某某以被告人廖某某新建的排水溝占用其家位置為由,遂將石塊填埋于兩家居住房屋之間的部分排水溝中。次日早上,廖某某發(fā)現(xiàn)此事后至戴某某家中與其理論并引發(fā)雙發(fā)爭吵,廖某某以戴某某辱罵其為由,遂在黃某某(戴某某婆婆)客廳用手將戴某某推倒在地,造成戴某某右手受傷。經江西贛州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戴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戴某某右橈骨遠端骨折符合間接暴力縱向傳導可以形成。
被告人廖某某在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立案決定書、歸案經過等書證;2.證人廖某干、廖某湖的證言;3.被害人戴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驗筆錄;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在辯護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廖某某在犯罪后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贛州市贛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鄺宏偉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贛州市贛縣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4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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