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7月開始,被告人廖某某利用老鄉(xiāng)身份,趁偶爾店內沒人之時,陸續(xù)在惠州市大亞灣區(qū)**街道**百貨店盜竊現金、香煙十余次,現金面值有10元、20元、50元、100元不等,香煙為10包中華牌香煙及5包荷花牌香煙(被盜香煙共計價值610元人民幣)。2019年10月3日凌晨1時許,廖某某趁店內老板、工人外出搬送貨之時,將放在收銀臺內的300元人民幣現金偷走。之后,店內老板即被害人潘某某發(fā)現廖某某有盜竊嫌疑,遂追問廖某某,廖某某在潘某某追問下承認盜竊了收銀臺現金并承諾歸還之前盜竊的現金。次日廖某某因無力歸還,于是在店內撥打110報警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求其刑事責任。廖某某自動投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ji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葉云龍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大亞灣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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