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鄖西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檢一部刑訴〔2020〕53號
被告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3221992********,漢族,高中文化,務工。出生地湖北省鄖西縣,住鄖西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鄖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鄖西縣公安局于次日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鄖西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中午,被告人廖某甲因懷疑其妻子孫某某和前男友阮某某仍保持著不正當關系,遂心生怨恨,準備當面教訓阮某某。當日下午,被告人廖某甲駕駛車輛從鄖西縣**鎮(zhèn)前往鄖西縣城關**鎮(zhèn),并在*8鎮(zhèn)豐融超市購買了一把水果刀。當日17時許,被告人攜帶該水果刀來到阮某某務工所在的**鎮(zhèn)天河金街**火鍋店內,持水果刀捅傷阮某某的腹部,阮在阻擋時右手手指被水果刀劃傷。案發(fā)后,被告人向公安機關電話報警,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20年7月7日,經鄖西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阮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調解協議,賠償了被害人各項損失共計55000元,被害人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人民調解協議書等書證;2.被害人阮某某的陳述;3.證人陳某某、郭某某、孫某某的證言;4.現場檢查筆錄及照片;5.湖北省鄖西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6.試聽資料;7.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廖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調解協議,賠償了被害人各項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廖某甲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鄖西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海英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現羈押于鄖西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