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東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一部刑訴〔2020〕316號
被告人建某某,綽號老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2331967********,漢族,文盲,**公司上班,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東川區(qū),住東川區(qū)**街道**房**幢**單元**室,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昆明市東川區(qū)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昆明市東川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傷害罪,經昆明市東川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6月5日被昆明市東川區(qū)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故意傷害罪,經昆明市東川區(qū)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昆明市東川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犯有故意傷害罪,經昆明市東川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昆明市東川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昆明市東川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建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害人黃某某與被告人建某某因婚姻糾紛,2019年5月17日7時許,被害人黃某某騎電動車乘載著被害人趙某某行駛至東川區(qū)**街道**路**號**路時,被被告人建某某駕駛云******摩托車撞翻,后被告人建某某與被害人黃某某撕扯在一起,期間被告人建某某對被害人趙某某進行踢打,并用手掐被害人趙某某的生殖器官。經鑒定:黃某某此次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趙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取保候審決定書、戶口證明、處警經過、到案經過、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證據保全清單、提取筆錄、扣押決定書、調取證據通知書等;2.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黃某某、趙某某陳述;3.被告人供述與辨解:被告人建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鑒定委托書、鑒定聘請書、鑒定文書等;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辨認筆錄、檢查筆錄、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照片等;6.電子數據、視頻資料:光碟壹盤。
本院認為,被告人建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一人輕微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東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嫣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現住于東川區(qū)**街道**房**幢**單元**室,聯系電話:1362943****;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被害人訴狀陸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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