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206196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人,戶籍地及居住地均為富拉爾基區(qū)**路**棟**號。2006年5月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2009年7月因犯盜竊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三個月;2015年11月6日因犯盜竊罪被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刑事拘留,7月30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公安寶坻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寶坻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2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9月12日9時許,被告人張某某伙同王某某、鄧某某、高某某(上述三人均已判刑)經預謀后,駕車竄至天津市寶坻區(qū)黃莊鎮(zhèn)黃莊集市,將宗某某停放在集市攤位旁的電動自行車前車筐內的一個錢包盜走,內有**型手機一部、人民幣1000余元、銀行卡及身份證等物。經鑒定,手機價值人民幣1750元。
2018年9月21日9時許,被告人張某某伙同王某某、鄧某某、高某某經預謀后,駕車竄至寶坻區(qū)大白街道大白莊集市,將劉某某停放在集市攤位旁的電動自行車內側儲物筐內的一個手包盜走,內有人民幣118元、**型手機一部。經鑒定,手機價值人民幣450元。
犯罪以后,張某某自動投案。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辨認等筆錄;
8.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張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累犯;犯罪以后,張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屬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韓伯靳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羈押于寶坻區(qū)看守所。
2、案卷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