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銅檢一部刑訴〔2020〕70號
被告人張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31990********,漢族,初中文化,個體,住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qū)**鎮(zhèn)**村**隊,因尋釁滋事于2014年9月2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徐州市銅山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7月8日經本院決定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銅山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晚上,被告人張某因酒后想到當日馬某某辱罵他一事,攜帶水果刀至銅山區(qū)**鎮(zhèn)**村馬某某家樓下,與馬某某互罵并發(fā)生撕打,被告人張某持水果刀器將馬某某左臂及腹部刺傷,經鑒定,馬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
審查起訴期間,被告人張某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陳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馬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張某的供述和辯解;
5.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6.徐州市銅山區(qū)公安局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延延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現(xiàn)羈押于徐州市銅山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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