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二區(qū)檢一部刑訴〔2020〕Z2290號
被告人張華東,曾用名張某華,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81980********,漢族,文化程度小學,務工,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駐馬店市新蔡縣,住**鎮(zhèn)**村委**莊**組。曾因犯故意傷害罪、搶劫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000元,于2015年8月12日刑滿釋放?,F(xiàn)因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4月29日被東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華東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張華東與一名廣西的男子商量好以3000元的價格買賣一套營業(yè)執(zhí)照、銀行對公賬戶。后張華東提供身份證給該廣西男子去注冊了一家東莞市**貿(mào)易有限公司,接著張華東親自到銀行開設了該公司的行卡對公銀賬號,最后張華東將上述營業(yè)執(zhí)照、銀行對公賬戶等材料交給該廣西男子,僅獲利200元。經(jīng)偵查,公安機關于2020年04月02日14時許在**鎮(zhèn)**社區(qū)東莞**電子制品有限公司將張華東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張華東的供述和辯解;3.電子數(shù)據(jù):電子卷宗光盤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華東無視國法,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張華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檢察員:蔡燕清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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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張華東現(xiàn)被羈押在東莞市第二看守所。
2.偵查卷二冊(光盤三張)和檢察卷一冊。
3.證據(jù)目錄一份。
4.涉案財物處理意見表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6.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7.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恚í毴危?/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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